原文刊信報2013.1.17
香港藝術發展局二十七名委員當中,十名代表不同藝術組別的業界代表每三年一度由「藝術範疇代表推選活動」產生,已經進行到第七屆。在沒有普選的香港,這個涉及七千多名選民的活動不無代表性。然而連藝發局都承認每次選舉「投票率低,結果未能服眾」,於是提出改革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是次改革若能徹底進行,其意義上的重要性會超越藝術範疇代表在大會內的貢獻:即為「藝術家」在香港的定義定下指標,亦可成為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功能組別選民參考基礎。去年11月26日的諮詢會由藝發局主席王英偉、委員方文傑、行政總裁周勇平及藝術支援部總監陳永剛主持。
四人對業界情況掌握欠全面,態度也欠誠意,被問到比較尖銳的問題,例如如何處理已刊憲但不活躍的團體、如何照顧不符合任何建議的選民資格但明顯活躍從事藝術工作的個人及群體、建議獎項或學歷的標準如何釐定等,四人未有表示對這些問題引申意義的理解,或與業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的意願。主席可能混淆了「幽默」和「賴皮」,竟對提問人士說,「這是個諮詢會,你來告訴我應怎麼做。」這種門面上的諮詢,看在出席的民政事務署副署長眼裏,不知有什麼感覺。
如何界定合資格活動
藝發局諮詢文件的根本問題是出發點不清晰:提供建議是以推動專業性,還是要納入最多持份者為原則?兩個原則之間有無此消彼長的消融性關係?會中未有交代。是欠缺深思還是刻意迴避問題核心?一個本着推動香港藝術發展為使命的法定機構,在改革影響全港藝術從業員的選舉制度時,竟然未能交代建議與其使命的關係,實在令人費解。下面數項文件內建議正正反映了改革原則的含混:
一、局方認為「目前對合資格……的藝術團體要求太過寬鬆……」,於是提出「過去三年內曾進行有關(十個藝術範疇,此略)工作及活動」,然而如何衡量這些「工作及活動」與藝發局的使命相配合?局方是否接受社區組織的業餘活動為「合資格活動」?如果接受,即這些團體代表有機會參選成為界別委員。這些委員是否能擔當推動專業藝術發展的重任?
二、局方聲稱要求團體過去三年曾舉辦相關活動是為了收緊團體登記資格,但對於是何種水平的藝術活動,卻沒有定下準則。若說藝發局立志要全民皆「藝術」,唱唱南音或者跳排排舞也無任歡迎,這也無可厚非,甚至值得鼓勵,然而這正正與局方為個人藝術家登記資格設立與獎項 / 學歷相關的要求相矛盾。
三、同樣針對「對合資格的藝術團體要求太過寬鬆」,藝發局卻表示無意審核已刊憲團體選民於過去三年有否進行任何與「相關活動」,原因是「審議已刊憲選民『花費大量人力』」。藝發局對新登記團體在藝術界的活躍程度加以要求,對已有選民卻採取放任態度,是雙重標準;以公帑運作的局方確實有責任確保基制公平及配合其使命,不能單以人力考慮推卸。
選民資格欠合理標準
擴大個人選民登記資格的意念是德政,但執行上卻予人關卡重重之感:例如它指定二十個本地獎項的得獎者符合資格,卻未有交代這二十個獎項的篩選準則,亦未能解釋為何不包括獲得重要國際獎項的香港藝術家。將對學歷的要求限制於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藝術相關課程,雖然配合對藝術從業人員專業性的推動,但如香港演藝學院,早年只設文憑課程,卻是培養專業演藝人員之學院,若該學院的非學位畢業生不符合資格,可謂諷刺。
藝發局雖然聲稱擴大個人選民登記資格,新增的資格卻仍集中在主流藝術範疇,未能概括非主流或跨界別的藝術工作者,例如獨立樂隊、行為藝術家、街頭藝人等。這些工作者未必曾經接受資助,但其藝術活動的質素及頻繁程度隨時勝過很多「藝術團體」。
終於,藝術家過五關斬六將,成為選民,投下神聖一票,才發現無從知道民選委員在局內如何代表業界:公開的會議紀錄中不記名紀錄委員發言或對議案的投票意向,甚至連直接聯絡方式都不提供。這次諮詢,建於恍如空中樓閣的基礎上,即使夜雨時不屋漏,遇上颱風還是會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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